受疫情影響,公開發行公司已依金管會要求,6月30日前暫停召開股東會,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如無法配合防疫規定,原則亦不得召開股東會。又因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人數及規模等不一,倘公司評估狀況後認為可符合防疫之相關措施,則仍得照常召開股東會。
非公開發行公司因防疫措施致股東會相關作業停擺,而無法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召開股東會,亦未及申請延期辦理者,經濟部於今(17)日說明,非公開發行公司延期召開股東會之相關作業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日期得延期至110年8月31日以前舉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經依前揭原則
(一)延期召開股東會者,其原已踐行之前置作業程序及期間之計算,仍以原定之股東會日期為基準,無須重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