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 110年6月30日

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新冠肺炎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 110年6月8日 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 110年5月1日 至 5月31日,展延為 5月1日 至 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 1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 10 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 109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 110年6月30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1.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 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2. 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 110年7月12日 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3.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 110年8月2日 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 110年7月30日 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4. 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 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 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 6月1日 至 6月30日 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 (110年7月30日) 退稅。

財政部表示,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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