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109年度 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 109年度 營業收入淨額較 108年度 減少達 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於適用 109年度 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免事前申請(惟應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之「附註八、□」打「✓」),即得就 109年度 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 80% 計算。惟帳載結算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 80% 計算者,仍應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 A 公司案例)。
該局說明,採前揭計算方式者,如同時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者,於換算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時,應先降低 1%,再按 80% 計算(參 B 公司案例)。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列其他收入,申報時再自行依法調減該免稅之其他收入,並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 80% 計算者,仍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 C 公司案例)。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審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得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者,可依上述舉例說明原則,計算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以免因計算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